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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汪萍果与韦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汪萍果,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韦开生,男,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汪萍果与被执行人韦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鸠民一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