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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曾新民与周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新民,周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曾新民,男,汉族,1953年3月17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被告周海兵,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曾新民与被告周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新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曾新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