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曾新民与周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新民,周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曾新民,男,汉族,1953年3月17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被告周海兵,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曾新民与被告周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新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曾新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