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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上诉人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易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易某某负担。审判长 谭 世 蓉审判员 沈 咏 梅审判员 苟   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苗(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