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任中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杜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任中东,杜海平,渭南临渭区北斗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支公司,李琛,严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运城河东支公司)。负责人柴建国,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中东,男,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裴福旺,男,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霞,女,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杜海平,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人,住本市。原审被告渭南临渭区北斗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季庞,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支公司。负责人汪强,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琛,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系侯马互通运输公司职工。原审被告严冰,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上诉人人保财险运城河东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运城河东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人保财险运城河东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各方当事人均按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运城河东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晓明审 判 员 杨正平助理审判员 胡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晶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