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西丽分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西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朴,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家民,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波顿香料有限公司西丽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4)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4)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撤回其申请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4)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传写审 判 员 杨 媚代理审判员 王莘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