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树青与冯海彬、刘金双、李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树青,冯海彬,刘金双,李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753号原告:树青被告:冯海彬被告:刘金双被告:李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树青与被告冯海彬、刘金双、李铁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海彬、刘金双、李铁峰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海彬、刘金双、李铁峰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