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庆涛、郑州丰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丰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宝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涛,郑州丰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宝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63号原告李庆涛。委托代理人王洪杰、靳世红(实习),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丰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注册号410101000088399。法定代表人梁炜松。被告河南宝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注册号410100000070347。法定代表人梁彦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涛诉被告郑州丰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宝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庆涛在本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警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晓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