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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介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汉族,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公诉刑诉(2015)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虎、刘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梁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6时许,王某某、被害人梁某某等介纺生活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被告人许某未按规定摆设摊点,将被告人许某放置于介纺社区北门附近用于烤饼子的铁板抬走。王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等人抬着铁板往介纺生活区管理服务中心走去,得知情况的被告人许某及其妻子谷某某、冷某某等人追上来,双方发生争执,并抢夺铁板,在抢夺过程中,怀有身孕的谷某某倒地。后许A(被告人许某的弟弟)来到现场,被告人许某与许A、冷某某等人开始对王某某进行围殴,被害人梁某某上前拉架时,被告人许某朝被害人梁某某嘴部打了一拳,致使被害人梁某某嘴部受伤。后经介休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牙齿折断和脱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梁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5.5万元,被害人梁某某对被告人许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被告人许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的身份情况。2、被害人梁某某的报案材料。3、介休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梁某某的伤情。4、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一支,证实被告人许某对被害人梁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梁某某的谅解。二、证人证言1、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该述称:2014年10月11日16时许,我、梁某某、杨某某、安某某四人到介纺社区清理路边乱摆放的摊位,我到了北门时看见许某打饼子的铁板、炉子都在路边放着,因为我们前段时间已经提醒过许某,让他把东西搬走,所以当我们看到他的东西还在那里时,就上前把他打饼子的铁板抬走,他们的人就不让搬走,和我们抢夺铁板,其中还有一个女的,因为铁板太重,我们就放在了地上,然后那个女的就坐在了地上,他们的人还在拉扯着我们。120急救车来了之后,把那个女的拉走了,然后对方就冲上来打我,梁某某过来拉架,被打掉了牙齿。2、安某某的询问笔录,该述称:2014年10月11日16时许,我、梁某某、杨某某、安某某王某某四人要抬走社区北门那家打饼子的铁板回物业处理,对方两个男的追过来拦住,和我们抢铁板,之后一个大肚子的女人也参与进来抢铁板,我们看见她是孕妇就没敢和她拉扯,她就自己坐在地上躺下了。120急救车来了之后,将她带走了。当时一直有人拽着王某某,后来对方又有人来了,不知哪个人突然动手了,对方四五个人开始围着打王某某,我们在场的同事赶紧过去拉架,这是警察来了,把他们拉开,王某某倒在地上,梁某某嘴里流着血。3、许A的询问笔录,该述称:2014年10月11日16时许,我二哥许某给我打电话,我听见电话里乱哄哄的,我就赶紧赶到我二哥摊子那里,看见我二嫂正在被往救急车上抬,我问是谁弄的,我二哥指着一个秃头(王某某),我就过去用拳头朝那个秃头头上打,许某和冷某某也打那个秃头,后来警察来了,将我们拉开了,那个秃头倒在地上爬不起来,较胖的那个人(被害人梁某某)嘴里流着血。4、赵某某的询问笔录,该述称:2014年10月11日16时许,我在家跟着哥哥许某、嫂子谷某某打饼子,不知什么原因,许某和谷某某都出去了。我出去后,看见嫂子正被抬上120急救车,许某证和对方的拉扯着,后来不知怎么就打了起来,我就朝那个秃头踢了两脚,也不知道被谁拉了出来,这时警察到了,将双方都拉开了。5、冷某某的询问笔录,该述称::2014年10月11日15点左右,过来五六个人要把我们打饼子的铁板抬走,我不让他们拿走,就赶紧叫老板许某,许某出来后上前和他们说,我就拽住铁板,双方开始抢夺铁板,这时谷某某过来,不知谁推了一下,谷某某就倒在了地上,许某就不让对方走,拽住领头的那个人(王某某),120急救来了后,将谷某某拉走了。对方的人看见许某拽住王某某,就过来和我们拉扯起来,我就和许某打王某某,赵某某也过来踹了王某某两脚,我们把王某某打倒在地,周围的人就过来把我们拉开了。6、谷某某的询问笔录,该述称:2014年10月11日16时许,我和我老公许某,还有帮工赵某某在家打饼子,冷某某跑进来告诉我们,打饼子的铁板被人抬走了,我们就追上去拦住,想要把铁板要回来,他们不给,双方就开始抢铁板。刚开始有个秃顶的人(王某某)推了我一下,我退后两步,接着又有一个戴眼镜的中年男人推了我一下,这次我被推得坐倒在地上。因为我当时怀孕已经七个月,坐在地上后就感觉肚子疼,家人赶紧打电话叫120,120急救车来了之后将我送到医院了。7、王某A的询问笔录,该述称:2014年10月11日16时许,我看见王某某、梁某某,还有一个叫不上名字的物业人员抬打饼子的铁板走,打饼子的人就追了过去,他们拦住王某某等人不让走,吵吵闹闹地要抢那块打饼子的铁板。那个孕妇自己坐在地上躺倒了,后来120急救车来了,将那个孕妇带走了。之后,没看见是谁先动的手,突然四五个人就围着王某某打了起来,梁某某当时在拉架,那个穿黑色羊毛衫的男子(被告人许某)回过身来朝梁某某面部就是一拳,当时梁某某嘴里就流血了。很快警察来了,把他们拉开了。8、强某某的询问笔录,该述称:2014年10月11日下午3点多,我在二楼擦玻璃,听见下面有人吵,掉头看见有两个物业推着一个小平车,上面放着一块铁板,小区门口打饼子的在和他们吵,说他们偷铁板,有个女的叫嚷着要报警。我继续擦玻璃,再回头时,看见那个女的已经躺在地上,有人打了120急救,120急救车来了之后就把那女的拉走了。然后打饼子的人就冲上去打王某某,警察来后他们就停下了。三、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该述称:2014年10月11日16时许,我和同事王某某、安某某去介纺社区北门,要将违规摆摊的打饼子的铁板抬回物业去,我们抬着铁板没走几米,许某和他老婆,还有其他几个人就追了过来,不让我们抬走铁板,和我们抢,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我对许某做工作,他就是不行,他老婆怀有身孕,我们都知道,她过来抢铁板,我们都不敢动了,可她自己坐在地上不起来,后来叫来120急救车,将她抬走了。这时许某的弟弟来了,不由分说上前摁住王某某就打,许某他们五六人也围上去打,我赶紧过去拉住许某,可许某回过身来一拳打在我嘴上,当时就流血了。这时警察来了,将对方的人拉开了。四、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该供述称:2014年10月11日16时许,我正在家里做饼子,我弟弟冷某某进来说烤饼子的铁板被人抬走了,我和我老婆谷某某、冷某某追上去阻拦,对方不给,说是抬回去再说。我们当时并没有用铁板烤饼子,只是放在台阶上用火烤热除潮,我气不过,就和对方抢铁板,这时我老婆被人推倒在地,我就拽住一个秃顶的男的不让他走,这时我弟弟许A来了,不知道谁先动的手,突然就打了起来,我用拳头打那个秃头,对方有人在后面打我背部,还使劲将我拖出来,我回身就打了对方面部一拳,当时有警察到了现场将我拦住,就都停手了。五、鉴定意见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梁某某牙齿折断和脱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因其烤饼子的铁板被王某某等人抬走,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与其弟弟许A等人围殴王某某,将上前拉架的被害人梁某某的嘴部打伤,致使被害人梁某某牙齿折断和脱落,造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梁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建辉人民陪审员  赵克功人民陪审员  李向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裴志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