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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谈某某与贾某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某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贾某,男,汉族。本案在执行谈某某与贾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谈XX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城民白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翠花执行员  邸泽庆执行员  陈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