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谈某某与贾某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某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贾某,男,汉族。本案在执行谈某某与贾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谈XX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城民白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翠花执行员 邸泽庆执行员 陈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