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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洪诉被告李实勇相邻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洪,李实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王明洪,男,生于1968年4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实勇,男,生于1970年1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洪诉被告李实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