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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邵长俊与谢祖德返还购房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俊,谢祖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邵长俊被告:谢祖德委托代理人:袁瑞松,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长俊诉被告谢祖德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案已经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长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