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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苏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锦豪诉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十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豪,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第十村民小组,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苏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李锦豪,男,汉族,**生,住**。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何**,系该组组长。第三人何**,男,**生,汉族,系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第十村民小组出纳,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十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作出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板桥村第十村民小组或其以第三人何晓金名义的银行存款92884元(含案件受理费2040元,执行费124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中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