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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廖小平与XX军、农莲花民间借贷纠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小平,XX军,农莲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45号申请人廖小平,男。被申请人XX军,男。被申请人农莲花,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小平与被申请人XX军、农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XX军、农莲花转移财产,申请人廖小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XX军、农莲花所有的小型轿车壹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了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军、农莲花所有的小型轿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李国会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