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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班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班某负担。审判员  胡晋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安丽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