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班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班某负担。审判员 胡晋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安丽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