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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立红与被执行人王彬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红,王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红,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正宁县城。被执行人王彬彬,男,汉族,1993年2月23日出生,住正宁县城。申请执行人张立红与被执行人王彬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正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判令:王彬彬赔偿张立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6135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00元,由王彬彬承担770元。判决生效后,王彬彬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张立红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彬彬发出执行通知。经执行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王彬彬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王彬彬于2015年4月9日将案件执行完毕,执结标的61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闫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