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锁向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春林,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刘云碧。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英泰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成都中铁信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