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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红与龙善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龙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沈红。被执行人龙善辉。本院在执行沈红申请执行龙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龙善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杨明凡审判员 杨贵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