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2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胜男,被告人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佘某某在万州区五桥遇到康某某、代某某(已判刑),三人共谋后到五桥安顺路“冬洋国际服装店”内,代某某、佘某某佯装购物,吸引服务员注意,康某某伺机盗走高雅夫人牌黑色女士皮衣一件,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佘某某。经鉴定,该皮衣价值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皮衣并发还被害人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商品批发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康某某、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15)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佘某某起辅助作用,是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鹤人民陪审员 魏 英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惠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