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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小云与王登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云,王登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刘小云,女,1988年8月5日出生。被告王登峰,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云与被告王登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云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小云负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