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小云与王登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云,王登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刘小云,女,1988年8月5日出生。被告王登峰,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云与被告王登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云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小云负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