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68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邓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邓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