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丁保安、丁丽等与蒙城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保安,丁丽,丁凤英,蒙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张建,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蒙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丁保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541393。原告:丁丽,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丁凤英,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机构代码48595710-9。住所地:蒙城县南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崔磊,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玉,蒙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建,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第三人:丁勇,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两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侯长飞,法律工作者。原告丁保安、李翠兰诉被告蒙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李翠兰于2014年3月19日死亡,法院依法通知其的法定继承人丁延刚、丁丽、丁秀英参加诉讼。法定继承人丁延刚自愿放弃参加诉讼。2015年4月9日原告丁保安、丁丽、丁秀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保安、丁丽、丁秀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保安、丁丽、丁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保安、丁丽、丁秀英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井飞雪人民陪审员 曹西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