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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笫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白常进与白世明、许树兰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常进,白世明,许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笫1988号申请执行人白常进,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驾驶员,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白世明,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许树兰,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常进与被执行人白世明、许树兰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人人民币8645.78元、代垫诉讼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