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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骆某与仲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仲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仲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上诉人仲某因与被上诉人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华民初第0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仲某于2015月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仲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仲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