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晨帆与王金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刘晨帆,男,1994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郎新生,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超,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晓书,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晨帆诉被告王金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晨帆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晨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晨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6.50元,由原告刘晨帆承担。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可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