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少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少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黄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黄某甲减半负担120元。审判员 储亚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单光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