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付毛平与佛山市顺德区涛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毛平,佛山市顺德区涛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75号原告付毛平,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代理人李清龙,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涛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刘涛。委托代理人谢春扬,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毛平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涛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毛平请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涛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毛平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涛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毛平负担。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