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57号原告郭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向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