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宣告陈长委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刚玉,男,生于1936年12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系申请人祖父)委托代理人李健,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某某请求宣告陈长委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陈长委,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李某某属母子关系。申请人李某某的父亲李常成已于2013年6月5日因病死亡。2012年2月份,被申请人陈长委因与丈夫李常成发生纠纷后便离家出走不知去向,也未再和家人联系,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仍下落不明。陈长委与李常成之子李某某现由祖父李刚玉照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5日在《农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陈长委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长委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长委自外出后至今3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她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长委为失踪人。?二、指定李刚玉为陈长委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力向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跃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