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忠党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党,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初字第68号原告:杨忠党,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机关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男,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杨,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璇,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忠党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本案涉诉房屋所有权尚未依法确认,故自愿撤回本诉,待涉诉房屋所有权依法确认后再行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待涉诉房屋所有权依法确认、原告具备起诉条件后,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子丁代理审判员 杨 帅代理审判员 董凤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