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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冬仔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冬仔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30号罪犯吴冬仔,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保安。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本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冬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5875.0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1日送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26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2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9月至2015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2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冬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冬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