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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乘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蓓X与王X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蓓x,王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乘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王蓓x,女,200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康红x,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x,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蓓x与被告王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9日、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蓓x法定代理人康红x、被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蓓x诉称:原告父母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让乘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王蓓x由母亲康红x抚养,父亲王x从2010年4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50元至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双方签字已生效。后被告履行诺言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但被告自2012年2月起就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抚养费。因原告母亲无固定工作,无能力自己养孩子,现孩子要上小学,要求增加抚养费,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x辩称:我现在还有一个孩子王子健,正在上中学,是我第一次婚姻生的孩子,现在孩子由我抚养,跟我一起住,我没有向孩子的母亲索要抚养费,加之我的工资现在也不高,而且我现在要求与原告做亲子鉴定,在亲子鉴定确定我们是父女关系的情况下,我要求孩子抚养权,因为原告母亲自称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王蓓x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提交(2010)让乘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10年4月14日经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孩王蓓x随母亲一起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50元。经质证,被告认为调解书属实,但对调解书有异议,调解书不合法,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乘风法庭,但是原告是在让胡路区法院起的诉。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王x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提交录音光盘一份,欲证实原告母亲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录音中的声音确实是原告法定代理人康红x母亲的声音,康红x母亲想让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复婚,但是证明不了被告要证明的问题,原告法定代理人有能力抚养孩子。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如下:加盖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一公司综合服务分公司人力资源专用章的被告王x2014年工资收入登记卡一份。经质证,原、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母亲康红x与被告王x于2010年4月14日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王蓓x随母亲一起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50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现原告以其母亲无固定工作,无能力自己抚养孩子,加之孩子要上小学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告母亲康红x与被告王x2008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出生。被告与原告母亲结婚前被告育有一男孩王子健,现由被告抚养。再查明,被告2014年实发工资为42735.76元。本院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告的父母离婚后,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虽不直接扶养子女,但其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仍应承担原告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告法定代理人康红x与被告王x虽就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原告的生活费用需求必然有所增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增加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结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情况、负担能力及原告实际情况等诸因素,酌定将被告每月向原告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增加至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每月向原告王蓓x给付抚养费增加至720元。此款自2015年5月给付至原告王蓓x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2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