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胡某,男,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泽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