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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邹德银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德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7号罪犯邹德银,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穗增法刑初字第1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德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邹德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德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德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德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三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