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福强诉云棣犯故意伤害罪案刑事驳回再审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11号王福强:你诉云棣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以该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的起诉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因此你的申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