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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监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福强诉云棣犯故意伤害罪案刑事驳回再审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11号王福强:你诉云棣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以该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的起诉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因此你的申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