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汉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潘某某,女,1985年10月18日生。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1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