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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谢晓军与马自成、马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军,马自成,马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7号原告:谢晓军,男,198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马自成,男,1980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青铜峡市。被告:马自林,男,1973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公务员,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军与被告马自成、马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军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谢晓军负担462元,退回原告谢晓军463元。审 判 长  薄鹏飞代理审判员  郭 丽人民陪审员  周海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娟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