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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赵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恩铭申请王冬梅宣告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方赵特字第14号申请人张某某,男,2005年10月4日生。监护人程远清,女,1959年8月23日,系申请人张某某祖母。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王冬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于2014年11月28以其母亲王冬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王冬梅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王冬梅,女,1983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原住住方城县赵河镇崔店村崔店9组296号,系申请人张某某之母,于2008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8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冬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王冬梅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张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王冬梅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冬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亚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宜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