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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可与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90-1号原告:王可,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少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诉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王可申请并提供担保人王卫民所有的房地权蒙字笫17××10号房产作担保,本院依法对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学府家园小区第16幢101铺进行了查封。原告王可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学府家园小区第16幢101铺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学府家园小区第16幢101铺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卫民提供担保的房地权蒙字笫17××10号房地产权证的扣押(查封)。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赵洪发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