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77号原告:王某甲,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某乙,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王某乙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