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 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蕊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