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忠阳、杨杨、郁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张忠阳,杨杨,郁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538-23号(承德府商住综合楼)。负责人吴以慧,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忠阳。被执行人杨杨,系张忠阳妻子。被执行人郁松。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阴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忠阳、杨杨、郁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商初字第0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张忠阳、杨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03725.05元,利息28018.28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17日,以后的利息、罚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10600元;二、被执行人郁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商初字第06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