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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商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郭正利、张春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郭正利,张春花,周松昌,陈小强,陆青平,刘来军,郭元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初字第01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永怀东路2号希尔顿大酒店旁。负责人汪鸿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建红。被告郭正利。被告张春花。被告周松昌。被告陈小强。被告陆青平。被告刘来军。被告郭元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被告郭正利、张春花、周松昌、陈小强、陆青平、刘来军、郭元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