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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仓路与被执行人徐亮、杨雅绚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黄学斌,喻存凤,南京浦天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34号。负责人,陶继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毅、孙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学斌,男,汉族,1973年6月6日生,居民证件号码320122197306064411。被执行人喻存凤,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南京浦天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巩固村郑所组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学斌、喻存凤、南京浦天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339288.6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学斌、喻存凤、南京浦天园林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喻存凤、南京浦天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黄学斌名下除苏A×××××号车已被轮候保全外,无房产、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李建生执行员  管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