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敏与李小军、彭祯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110号原告刘敏,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彭祯凤,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李小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彭祯凤、李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锐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