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