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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萍代理审判员  李妙娟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