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强与崔海、陈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崔海,陈静,刘国亮,潍坊盛世源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景阳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380号申请人王强。被执行人崔海。被执行人陈静。被执行人刘国亮。被执行人潍坊盛世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海,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景阳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亮,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阿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崔海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227号世纪花苑9号楼3-201室住宅房、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87号潍坊金融服务区2号楼1107室、1108室、1109室、1110室办公用房及所对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详见鲁求实评字(2014)第B0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因两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人王强书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2085903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崔海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227号世纪花苑9号楼3-201室房产、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87号潍坊金融服务区2号楼1107室、1108室、1109室、1110室房产作价2085903元交付申请人王强抵顶部分债务。上述资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王强时起转移。二、抵债后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三、申请人王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庆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