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1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由李某负担50元。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柴秀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