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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1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由李某负担50元。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柴秀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