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牛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金明忠诉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187号原告:金明忠。被告: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显刚,该村主任。原告金明忠诉被告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关锡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明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6月26日被告以村上欠水、电款,无钱支付为由,向原告借款7400元,利息1分。2010年1月13日,被告的村书记崔颂斌给原告又出具了以前所欠利息一共7580元的借条。现被告截止到2010年1月13日,共欠原告本金和利息共计14980元。2013年5月份村委会找到原告说国家有政策统一还借款收走原始票据,当通知原告取票据时,村长刘显刚说:“原票据被洗衣服洗了。”村委会后给原告补一张日期为2002年4月21日的借据,与原借据日期不符。后经过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居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村民。被告由于资金紧张,于2001年6月26日从被告处借款7400元,并约定月利率1分。至2010年1月13日应得利息7580元,分别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3张,但未能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收据3张。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返还借款利息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城市望台镇前望台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400元及利息7580元,并从2010年1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借款本金7400元,利率月息1分给付原告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锡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寒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