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常永强与陈书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强,陈书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常永强,男,出生于1977年4月18日,汉族,住新密市袁庄乡小台沟村常家门005号。被告陈书萍,女,出生于1979年8月22日,汉族,住新密市袁庄乡小台沟村常家门0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永强诉被告陈书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永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永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常永强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