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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常永强与陈书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永强,陈书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常永强,男,出生于1977年4月18日,汉族,住新密市袁庄乡小台沟村常家门005号。被告陈书萍,女,出生于1979年8月22日,汉族,住新密市袁庄乡小台沟村常家门0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永强诉被告陈书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永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永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常永强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