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文辉申请被执行人杨靖、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辉,杨靖,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唐文辉,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大孔村*组。被执行人杨靖,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文体广电局职工。住蒲城县城关镇石羊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马勇,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文体广电局职工。唐文辉申请执行杨靖、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靖、马勇民应履行案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申请执行人唐文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6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曾斌州 百度搜索“”